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以下是职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:
1. 标准工时制 :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。
2. 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调整 :
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因工作性质或职责限制,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,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。
3.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时间 :
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
在与人民群众安全、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、事业单位,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,但需加强内部管理和调整人员班制。
4. 加班规定 :
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、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,或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时,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。
延长工作时间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。
5. 实施与监督 :
本规定由劳动部、人事部负责解释,实施办法由劳动部、人事部制定。
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等灵活安排周休息日,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。
以上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,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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