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宅基地申请
1. 提出申请 :
申请人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
提供户口簿复印件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材料。
2. 村委会审查 :
村委会对申请进行审议,并在村内公示七天。
公示无异议后,村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至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。
3. 乡镇政府审核 :
乡(镇)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并出具选址意见书。
符合条件的申请由乡(镇)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4. 审批与放样 :
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,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颁发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》。
根据批准书,进行实地放样,划定宅基地范围。
5. 验收发证 :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宅竣工后,申请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。
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。
请注意,申请宅基地时需遵守以下原则:
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
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
申请宅基地应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以上流程和原则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有所变动,请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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